一張復印借條是沒有法律效益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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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張“復印借款條”引起的合同糾紛案件,在鄭州高新區(qū)法院審理完畢,法庭依法判決:駁回原告楊謝的訴訟請求,并負擔案件受理費810元。原告楊謝訴稱,他曾是鄭州某廠子弟小學教師,由于廠里資金困難,兩年前他借給廠里現(xiàn)金263000元,廠里打有借條,但只給了他借條的復印件,并承諾盡快還錢。后他多次找到廠里催要借款,廠里均以種種理由推托不還。現(xiàn)請求法院,判令廠里償還借自己的263000元及利息10200元。作為被告的該廠辯稱:我廠所借原告款項早已歸還,原告有異議應(yīng)出示欠款原件來證明。法院認為,該借條系復印件,原、被告均未能提供借條原件,所以,不能確定是否與原件相符,且該證據(jù)是本案的唯一證據(jù),沒有其他證據(jù)可以相互印證,故對該證據(jù)不予認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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